运捷科技发挥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学习“虚开发票案件的刑事处理”

 公司新闻     |      2022-01-13 14:10:29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税务一直都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一环,特别是金税四期实施以来,企业税务的处理更是重中之重。其中,“虚开发票”一直是企业家涉刑风险的高发源头之一,特别是对于从事物流、道路货运的企业而言,因为行业的性质,更应该增强对发票合规方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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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运捷科技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及邀请合作企业参与“虚开发票案件的刑事处理”直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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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运捷网络货运平台上合作企业已经达到90余家且还在不断增长之中,运捷科技必须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平台合作企业充分认识到虚开发票的后果严重,增强企业对“虚开”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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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程学习从“什么是虚开”、“虚开将承担什么责任”、“案例”、“预防和处理”等方面生动讲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后果,企业必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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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网络货运经营模式下,平台企业根据真实业务开具运输服务发票理论上具有不构成虚开的合法性、合理性,但平台企业仍有必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经营的合规要求,同时审慎承接业务,避免被利用成为虚开发票的工具。

具体而言,平台企业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建立合理的内部管理流程,确保对交易的合理监控;在合同等方面合理完善条款设计,依法分配相关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管和汇报,提升数据化和电子化水平,减少错配;加强支付管理等交易要素环节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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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和应对?


(一)定期开展税务健康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对于工程施工公司、煤炭、钢铁、废旧物资等大宗商贸企业而言,定期开展税务健康自查是必要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税法顾问,对企业业务合规性、纳税情况及发票管理进行健康自查,发现潜在问题的,通过税法顾问的帮助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合规路径,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自查补税,避免滞纳金与罚款对企业造成二次损失。

运输业务非主营业务,运费发票非企业进项大头,但也不能因此而放松对运费发票的审查。特别是在企业自行寻找车队并先行垫付运费的情况下,应当认识到网络货运平台与企业之间产生“资金回流”假象的概率很大,应留存或补充承运车队车主收取企业垫付运费、并指定企业个人账户收取平台支付运费的书面说明,以防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以片面的“资金回流”假象而认定虚开。


(二)基于货运真实性开展业务审查、资料收集

对于受票企业而言,应当基于货运服务的真实性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例如个体车主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运输报酬是否实际支付到位,重点核查支付凭证是否完备,个体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留存。

在案件爆发初期,企业的账簿资料等尚未被税务、公安调取、相关人员尚未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证人,因此企业有条件对其业务全面梳理,对上述运输业务真实性材料全面收集,以便更直观地向税、警呈现。


(三)积极做好税务稽查应对,刹住税警联合办案机制的启动

在收到上游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函》后,受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即立案开展稽查。随着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常态化,在接到立案稽查通知书一刻起,受票单位必须意识到案件存在移送公安的风险,因此在税务稽查程序中妥善应对则能够为隔离刑事责任建立一道防火墙。

在税务机关调取企业相关账簿资料时,受票企业应积极配合,梳理业务流程同时将业务真实性相关材料主动整理呈送税务机关。必要时,受票企业可以回访运输车队、个体车主,请求其出具相关说明以证实提供了证实的运输服务并收取了对应的运输报酬。对于取得网络货运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资金回流”亦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四)重视公安立案审查程序,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对于税务机关已经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已经上门进行前期调查的,受票企业亦不应放弃抗辩努力。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前须结果法定的“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税务机关移送材料或者前期调查情况认为受票企业同样构成虚开犯罪的,才会启动侦查程序。而认为无犯罪行为或者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审查后将不予立案。

在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嫌疑单位也享有类似的陈述、申辩权利,应当积极行使,向公安机关反映运输业务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涉案发票对应的税款也可以在这一阶段补缴,争取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挽回国家税款损失。